交付前之必要費用:委任
交付前之非必要費用:無因管理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什麼叫做「危險」?就是當事人沒有可歸責的狀況下,給付物滅失或毀損、價金要不要繼續付,這兩樣的風險要怎麼分擔。民法第373條是說,買賣狀況下,交付時起,就由買受人負擔危險。民法第374條是說,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貨運,出賣人交付給貨運公司時起,就由買受人負擔危險。而民法第375條相當的文言文,舉例最容易明白條文在講什麼鬼,先列出如下:
以在網路上購買A畫為例,民法第375條第1項是在說,拿不到A畫...
以在網路上購買A畫為例,民法第375條第1項是在說,拿不到A畫的危險,在出賣人交付A畫給貨運公司時,危險已經移轉給買受人了,但是出賣人此時要付的必要貨運費用,買受人應該要償還。不能說天災導致A畫壞了,所以買受人不用付那貨運費用,因為是買受人叫出賣人用貨運的。既然是買受人叫出賣人用貨運的,這不就是委任嗎?當然依委任規定償還錢。
而民法第375條第2項則是說,如果出賣人此時心想,要讓買受人高興,早點讓他拿到A畫,於是額外多付500元,叫貨運公司提早幾天送達,這就不是必要費用。如果今天天災導致A畫壞了,這筆額外的費用,只能說是出賣人好心為了買受人才額外付的,那不就是無因管理嗎?當然依無因管理規定償還錢。
8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交付前,對標的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民法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