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5修改郵政法第十四條法條內容為: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8明信片之資費,如何核定? (A)由行政院核定 (B)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