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人身保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是源於那個國家?
(A)法國
(B)英國
(C)美國
(D)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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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3410), C(1003), D(189), E(0) #150794
統計: A(256), B(3410), C(1003), D(189), E(0) #150794
詳解 (共 5 筆)
#899437
根據答題經驗,凡看到[種種人權]源頭,選 英國 到目前為止是100%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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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176
人身保護狀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5&forepage=1
用於英美刑事法律類似我國憲法第八條提審之各類聲請狀時為法院提審受非法拘禁之人民之令狀。
關於此類令狀最早亦最為人知之立法為英國「人身保護狀法」(Habeas Corpus Act)見於英國法31 Car.II.C.2,後經後法St.56 Geo III.C.l00修正補充。
本法被認為係憲法上保障人身自由極具歷史意義之貢獻及保證。然基於提審原因或令狀內容及性質之不同,人身保護狀約有下列數種:
1.法院為提審向行使逮捕拘禁之非司法機關或個人發出之人身保護狀。
2.行為地法院為請移轉審判地而發出之人身保護狀。
3.有管轄權之上級法院就繫屬於下級法院之民事訴訟案件命令移轉全案及移送被告至該上級法院審判之令狀
4.為偵查起訴之目的將犯人自其原受拘禁之法院移送於行為地法之令狀
5.為將民事被告自其原受拘禁之法院移送於該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以利民事訴訟之進行及該被告答辯之令狀
6.為借提受拘禁之犯人出庭作證之令狀。依前所述,廣義之Writ of Habeas Corpus並不盡全為「人身保護」而設。從而,「人身保護狀」中文一詞僅能在原始及狹義之基礎上方稱允當。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54865
原意為「控制身體」。人身保護令為一系列令狀的名稱,其最初目的在於將當事人帶至法庭或法官面前。16世紀,英國王座法庭開始簽發「解交審查令」,以對拘押的合憲性提出異議。該令狀的基本功能在於釋放受非法拘押人。通常使用中,如單獨使用,該詞一般指「解交審查令」。 (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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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141
鷹身人- 英國人身保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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