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提審權」(habeas corpus)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又稱為「人身保護狀」
(B)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要求拘捕或偵訊機關書面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拘捕原因
(C)嫌犯本人或親友可要求法院提審
(D)提審權是屬於實質性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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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522), C(861), D(2877), E(0) #1624346
統計: A(364), B(522), C(861), D(2877), E(0) #1624346
詳解 (共 8 筆)
#2355841
提審權屬於程序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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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614
憲法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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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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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582
程序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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