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人得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軍事學校學生
(B)替代役男
(C)鄉鎮市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D)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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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8), C(35), D(299), E(0) #875607

詳解 (共 2 筆)

#112554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 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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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362
請問哪些人是無法登記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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