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得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軍事學校學生
(B)鄉鎮市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C)替代役男
(D)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525), C(250), D(3541), E(0) #193876
統計: A(138), B(525), C(250), D(3541), E(0) #193876
詳解 (共 1 筆)
#411787
| 第27條 |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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