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命令當事人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在強行法內容的分類中,屬於:
(A)禁止規定
(B)解釋規定
(C)訓示規定
(D)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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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117), C(183), D(10076), E(0) #193884

詳解 (共 2 筆)

#418455


訓示規定:
係指對執行公務員的一種教導或指示規定

 

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4120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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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297

補充: 法律三種態樣 

.「取締規定」 

明示法所不容許行為之規定,違者稱為 「犯行」 或 「不法行為」。

取締違反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


.「效力規定」 為針對某一非法所不容許之特定法律行為於某狀態下之行為規範規定,可分為 「強行規定」 與 「任意規定」 兩種
1.「強行規定」-某一特定條件下當事人所當為或不當為

(1)「強制規定」

令當事人應為一定之法律規定 例如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否則無效。

(2)「禁止規定」

與強制規定相反,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例如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2.任意規定」 

某一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可為或可以不為者之規定,其效力因當事人選擇之行為而有改變

選擇之結果皆為法所容許者,即皆為適法、可能、妥當、確定,法律始賦予預期之效力,否則該法律行為當然不能為有效。

 

.訓示規定

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的條文,條文中僅敘述所 「應」 為者,未述及違反之效力

 

資料來源: 

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2493-取締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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