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通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A)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
(B)因贈與所取得之財產
(C)因工作所取得之薪資
(D)因車禍賠償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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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369), C(3931), D(168), E(0) #193892

詳解 (共 10 筆)

#262667

(C) 因工作所取得之薪資

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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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41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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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085
或者是說,雙方約定丈夫在外賺錢,妻子專職照顧家庭,結果離婚之後妻子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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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007

C是有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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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752
免費拿到的都不用平分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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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46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第 1020-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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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52
找不到,有人可以補充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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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72
是1030-1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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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293
民1030-1和民1041的區別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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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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