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項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
(A)複查國家考試成績之處理程序
(B)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C)交通工具排放污染物罰鍰之標準
(D)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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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298), C(269), D(72), E(0) #193887
統計: A(121), B(1298), C(269), D(72), E(0) #193887
詳解 (共 3 筆)
#218418
釋字第 491 號
(以上略)...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 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關於限制憲法第十八條所定 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法律固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則應具體明確而後可。惟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此項免職處分 係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重大限制,自應以法律定之。上開法律未就構成公務人員免職之標準,為具體明確之規定,與前述解釋意旨有違。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 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以下略)
(以上略)...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 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關於限制憲法第十八條所定 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法律固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則應具體明確而後可。惟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此項免職處分 係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重大限制,自應以法律定之。上開法律未就構成公務人員免職之標準,為具體明確之規定,與前述解釋意旨有違。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 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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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95
(大聲公)樓上的同學~你幫了我大忙,真謝謝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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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905
公務人員考績法§ 1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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