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對象?
(A)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
(B)各機關所有依法任用人員
(C)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D)在私法人中代表公股之監察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 B(369), C(315), D(136), E(0) #523376
統計: A(36), B(369), C(315), D(136), E(0) #523376
詳解 (共 5 筆)
#967635
B的關鍵字---->【所有】兩字。
但要申報的人員有數十種,要如何記?
隨便抽一個冷門的考就不易判斷。
9
0
#1156952
記法就什麼長的 、政務官、或者特殊需獨立中立性質,像會計 ,法官,調查,
5
0
#1579557
財產申報法 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不限10等的主管人員 = 警稅關務審會地環採都公公建商專工金金品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3
0
#1156953
另外記比較特殊像主計,營建,都計證管,看起來比較不像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