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中,對於集會遊行法律限制之看法?
(A)禁制區規定係違憲者
(B)代理人或糾察員資格規定係合憲者
(C)有關時間、地點、方式之規定係屬合憲
(D)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作為不予許可集會之條件,係屬違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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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6), B(434), C(279), D(842), E(0) #157041

詳解 (共 9 筆)

#561100
禁制區的規定並無違憲
大法官認為第 6 條禁制區的規定,「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 條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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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534
(B)代理人或糾察員資格規定係合憲者 
節錄:
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已執行完畢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係限制此等人員主導公意之形成,要屬立法機關之職權行使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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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365
關於(D)

釋字第644號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644也是論述集會遊行的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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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12
(C)正確⋯⋯》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 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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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56
禁制區違憲的話11月那全代會就不會搞封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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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8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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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304
很難以行政機關之作為來判斷有沒有違憲。行政機關封路的話若沒正當理由,也是會違反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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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636
所以,大法官的解釋是說不要明目針對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作為限制申請集會或人民團體組織,至於許不許可是看你行政機關審查標準作為依據嗎?這樣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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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59
http://ir.lib.cyut.edu.tw:8080/bitstream/310901800/6704/1/%E5%AD%B8%E5%A0%B17-%E4%BA%BA-01-P121-140-990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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