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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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8)
V(A)進入住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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