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如由可分之部分所組成或附有可分離獨立之附款者,得對其中之一部分或附款提起行政爭訟
(B)經由綜合判斷,可得某法律除公益外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者,其所受之損害得以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C)因已無補救可能而欠缺訴之利益者,亦包括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D)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或第三人不服訴願決定者,其撤銷訴訟得不經訴願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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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432), C(3369), D(393), E(0) #209563

詳解 (共 10 筆)

#1075408
例如考選部說你資格不符,不讓你參加考試,你不服提行政爭訟.爭訟進行中考試已經考完,此時法院能不能說既然已考完 無回復可能,欠缺訴之利益而駁回你的訴訟?亦即,你究竟有沒有訴之利益(打贏官司對你有沒有實際利益)?
大法官解釋意旨:雖然該次考試或選舉,勢必無從回復(不可能reset同批選舉人同批候選人同樣天氣交通等各種條件來重新辦理這次考試或選舉),但"只要這種考試 服公職 選舉等權利會重複舉行發生",就不能說人民沒有訴之利益,打贏該次訴訟仍然有實際必要與利益(可能可以申請國賠/純粹想爭公道/回復名譽清白等等),以免之後再次發生同樣情況又會求助無門.
既然能肯定這種重複發生的權利之事件,人民有訴之利益,則C選項所稱,無從補救無回復可能,所以再打爭訟也沒用=欠缺訴之利益的類型,自不包含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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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505
C重點在於"無補救可能",所以若提撤銷要追加確認訴訟才行,不然未提撤銷訴訟,就要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簡單講就是"無補救可能"不能單提撤銷訴訟就對了!

因為"無補救可能"是提確認訴訟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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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42
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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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62

(B)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自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採規範保護理論之後,傳統權利與反射利益二分法應有所修正,在個案中是否具有值得保護之利益,除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時之情形外,若「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某項法律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者,亦應認為其所受損害得以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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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511
譬如,甲想去選立委,主管機關說你學歷太低沒讀書不給登記,然後就選完了。
但是下次還是可以選,這是可以重複發生的利益。
如果說無從回復的利益也包含未來可以選的機會,那不就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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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3
其實就換個方式想而已,
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舉例來說像考試、選舉這類的。即使過了無可補救,
確認訴訟還是有打的必要。司法院釋字546參照。
已無可補救可能欠缺訴之利益,
在學理上還是有兩種情形有即受法律上確認判決之利益(確認利益)
一種是像釋字546這類的,屬於重複發生的法律利益。
另一種是作為其他訴訟的先決,
例如拿到確認違法之訴的判決當作國賠依據的。
其實這題ABD都沒錯,C太武斷了
用猜題法則應該就猜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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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59
第 196 條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
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撤銷訴訟進行,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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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483
劉彥欣  超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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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411

(C)因已無補救可能而欠缺訴之利益者,亦包括 性質上 屬於 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x)
                                                               不包括
1.因已無補救可能而欠缺訴之利益者
   →不能 提起 撤銷訴訟
   →只能 提起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2.釋字546:
   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 無從 補救 或 無法 回復 者,
   →不包括 "性質上 屬於 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 重覆 行使之情形。"


綜合樓上討論的結果,整理而成的,如有錯,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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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650
吼 這題瘋狂錯~~~~~ 好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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