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所有房屋經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甲不服,以其所有建物僅30餘年,不符公告指定古蹟之要件,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公告指定古蹟之理由係因系爭建築為新北市僅存之巴洛克建築。新北市政府之說明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更正
(B)補正
(C)轉換
(D)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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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3125), C(112), D(849), E(1) #209568
統計: A(271), B(3125), C(112), D(849), E(1) #209568
詳解 (共 10 筆)
#357648
114-補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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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67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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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91
114-補記理由-屬於可補正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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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08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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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37
行程法11
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這題新北市政府沒有誤寫資料 只是沒有寫為啥我家莫名奇妙變古蹟
這題新北市政府沒有誤寫資料 只是沒有寫為啥我家莫名奇妙變古蹟
所以缺的是理由
適用行程法114二款
適用行程法114二款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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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430
仔細看了一下 §114: 好像也不是寫 [ 未記明理由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是否也可解釋成之前理由寫①不清楚 or ②漏寫?)
題目問的該 [說明 ]~並沒更動之前的處分 ( 仍依原定為古蹟不是?)~
應該不能算第二次裁決吧? 0.0
是否有其他大大有更好的說明 > < 請幫賜教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是否也可解釋成之前理由寫①不清楚 or ②漏寫?)
題目問的該 [說明 ]~並沒更動之前的處分 ( 仍依原定為古蹟不是?)~
應該不能算第二次裁決吧? 0.0
是否有其他大大有更好的說明 > < 請幫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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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719
補充說明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哪裡看的出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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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34
為何不是更正~~疑惑!!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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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873
怪題目
原題目並沒說[未記明理由]之處分
114是未記明理由,補記理由
補充說明不一定等於補記理由
原題目並沒說[未記明理由]之處分
114是未記明理由,補記理由
補充說明不一定等於補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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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025
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公告指定古蹟之理由
行程法114第二款 補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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