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取用姓名之規定,何者正確?
(A)外國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通用拼音並列登記
(B)無姓氏者,應由申請所在地戶籍機關決定其姓氏
(C)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D)中文姓名文字限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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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8), C(1200), D(39), E(0) #1357872

詳解 (共 4 筆)

#2372503
(A)外國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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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姓名條例>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姓名條例>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第4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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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2條: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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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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