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你參加治安座談會議,民眾甲詢問,於一個月前騎機車載女友趕火車時與另一機車發生..-阿摩線上測驗
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0&flno=1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 I.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② ③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⑤ II.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III.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當場 → 當事人事故登記聯單 7天 → 現...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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