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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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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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11/12)
※經紀業之罰則 較輕的行為『罰3-15萬』 §12- 經紀人名冊未送主管機關 §18- 證照未揭示於明顯處所 §20- 報酬標準未揭示 §24-1-實價登入未申報 §24-2-仲介應提供之服務規定 §27- 檢查業務不配合
較重的行為『罰6-30萬』 §7第六項-違反論理規範 §11-經紀人之人數不足 §17-雇用無照經紀人 §19第一項-賺取差價 §21第一項-未簽委託書即銷售 §21第二項-廣告內容不符事實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停業處分 §7第三項-未依規定存繳保證金 §7第四項-違反保證金存繳辦法 ... 查看完整內容 |
5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11)
《 經紀業罰則 》
(一)處新臺幣3萬~15萬罰鍰:
1. 經紀條例 第12條:
未於經紀人到職日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2. 經紀條例 第18條:
證照、許可、證書未揭示於明顯之處
3. 經紀條例 第18條:
加盟經營者,未標明之
4. 經紀條例 第20條:
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5. 經紀條例 第27條: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
(二) 處新臺幣6萬~30萬罰鍰 (按次處罰):
1. 經紀條例 第7條6項:
違反全國聯合會訂立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經紀條例 第11條:
違反經紀人應設置之人數
3. 經紀條例 第17條: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
4.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及銷售
6.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7.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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