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下列何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A)法務部 
(B)內政部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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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42), C(531), D(2070), E(0) #330285

詳解 (共 3 筆)

#581589
第13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17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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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545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

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

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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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762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 )

第 2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
安置保護之。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
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
    中央主管機關。
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前項機關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
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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