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下列有關立法院調查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之對象限於政府機關與人員
(B)基於發現真實原則,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須接受調查
(C)立法院必須親為所有調查,不得授權非立法委員之人士進行調查
(D)行政首長對於屬行政特權之資訊,得不予公開,不接受立法院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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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47), C(84), D(810), E(0) #184395

詳解 (共 2 筆)

#14397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 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 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 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 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 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 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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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15
D行政首長對於屬行政特權之資訊,得不予公開,不接受立法院之調查
 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如遇行政首長對於屬行政特權之資訊,該首長得不予公開,但仍須接受調查。
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 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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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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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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