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 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登記人員時,不在此限
(B)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C)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
(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409), C(28), D(67), E(0) #1982955

詳解 (共 4 筆)

#3707062

選項 (D)

土地法

第 71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8
0
#3430455
(A) 歸責於受害人(C) 10%(D)...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232362

(D)錯在"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通常是去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1. 司法機關

  依司法院所屬機關即包含:各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


2.理論上來說,國賠法是普通法,而土地法之賠償乃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土地法。

   惟實務上因 土地法§68賠償請求權過於簡陋

   通常適用國家賠償法§10、§11賠償,而應於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救濟。

   

5
0
#590350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