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
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登記人員時,不在此限
(B)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C)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
(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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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09), C(28), D(67), E(0) #1982955
統計: A(38), B(409), C(28), D(67), E(0) #1982955
詳解 (共 4 筆)
#3707062
選項 (D)
土地法
第 71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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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362
(D)錯在"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通常是去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1. 司法機關
依司法院所屬機關即包含:各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
2.理論上來說,國賠法是普通法,而土地法之賠償乃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土地法。
惟實務上因 土地法§68賠償請求權過於簡陋,
通常適用國家賠償法§10、§11賠償,而應於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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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50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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