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得針對下列何者提岀釋憲聲請?
(A)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
(B)司法院院字第 1667 號解釋
(C)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D)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刑事判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7), C(144), D(19), E(0) #3462342
統計: A(26), B(27), C(144), D(19), E(0) #3462342
詳解 (共 3 筆)
#6520715
讚! 這題困難度很高 解釋得非常好
1
0
#7327265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及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 +1
憲法法庭 +1ㅤㅤ
選項分析:
- ❌ (A)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
法官聲請釋憲的對象必須是「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不包括「法院判決」本身。雖然《憲法訴訟法》新增了「裁判憲法審查」,但那是給人民在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的,基於審判獨立與審級制度,下級審法官不能針對上級審的「判決」聲請釋憲。 - ❌ (B) 司法院院字第 1667 號解釋:
「院字」或「院解」字號是大法官解釋制度建立前的司法解釋。雖然在實務上它們具有等同法令的效力,但法官釋憲的核心客體是審理案件所要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 ✅ (C)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這屬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是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典型客體。當法官認為審理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違憲時,即可提出聲請。 - ❌ (D) 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刑事判例:
雖然早期實務認為「判例」具有等同法令的地位而可成為釋憲客體,但隨著《法院組織法》修法廢除判例制度,並建立「大法庭」制度後,「判例」已不再是法官得聲請釋憲的對象。大法官曾明確指出,判例是法院統一法令見解的意見,不屬法官得聲請之法規範範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