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中小學聘任未滿多久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
(A)3 個月
(B)4 個月
(C)5 個月
(D)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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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10), C(6), D(139), E(0) #407833

詳解 (共 4 筆)

#2420877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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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9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3 條 第六項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類題
29.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有關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B) 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 2 學年
(C) 聘任期間,未達 1 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D) 教學支援人員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834


答案:B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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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490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 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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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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