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一任為三年
(D)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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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16), C(12), D(52), E(0) #407834
統計: A(68), B(316), C(12), D(52), E(0) #407834
詳解 (共 3 筆)
#1033225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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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89
國教法第9條 (A) 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C)一任為四年(D)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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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63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A)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
(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C)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一任為三年
(D) 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第一項、第二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C)。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D)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A)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B)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補充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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