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大學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中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之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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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82), C(6), D(186), E(0) #407838

詳解 (共 3 筆)

#1246494
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 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 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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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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