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不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B)中央政府對地方教育事務有適法監督之權限
(C)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
(D)人民沒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549), C(51), D(16), E(0) #407831

詳解 (共 3 筆)

#807357

(A)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B)9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C) 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D)14條: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

構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
0
#3023721
教育督導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3729580
第 7 條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