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A)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1 個月內,將 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B)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補正期間以 1 個月為限
(C)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至少保存 10 年,並於每月 10 日前至專業機構 網站登錄,以供內政部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D)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號碼產品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 1 年 內經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 2 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 得免試驗 -3
統計: A(215), B(79), C(239), D(242), E(0) #2933736
詳解 (共 7 筆)
四、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經專業機構協助審查及本部複審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一),並予編號登錄。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他公司或工廠製造或處理者,應附該受託公司或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性能品質機器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四或附件五)。
(五)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六)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八)。
(八)經本部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前點第五款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經當地消防機關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並予編號登錄。
本部應於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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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本部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於試驗合格通知書上編號登錄。該編號登錄事項,得委由專業機構辦理。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登錄:
(一)防焰性能試驗號碼登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正本(一年內)及產品試樣明細表(格式如附
件十二至十二之二)。
(三)產品試樣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
(四)訂單、出貨單或進口報單影本。
第一項防焰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
得檢具同型式產品之產品試樣明細表及效期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重新送驗申請編號登錄。
前項試驗合格號碼產品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一年內經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
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二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
受理兩個月內審查結束,補正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