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民法第68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A)附屬物
(B)附著物
(C)添附物
(D)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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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263), C(95), D(7004), E(2) #160677
統計: A(526), B(263), C(95), D(7004), E(2) #160677
詳解 (共 8 筆)
#426613
第 68 條 (主物與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
依其習慣。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
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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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976
原則上來講
附合後 無法分開或難以分開者 為添附物 如牆壁油漆
附合後 能夠分開者 為附著物 如壁式電扇
附合 即 合為一物 以上舉例皆是與房屋(的牆)合為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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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37
主物:主要東西
從務:輔助主要東西 但沒有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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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81
電視和遙控器是主物與從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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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994
附著物就是定著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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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81
主物和從物是指電視和遙控器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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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723
補充:主物與從物關係
1.電視與遙控器
2.房屋與車庫
3.汽車與備胎(非輪胎)
4.眼鏡與眼鏡盒
5.鎖與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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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019
主物:主要東西(例:電視)
從物:輔助主要東西(例:遙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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