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消防法之規定,地面樓層達多少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
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A) 11 層
(B) 15 層
(C) 16 層
(D) 25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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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71), B(208), C(195), D(8), E(0) #2019545
統計: A(8071), B(208), C(195), D(8), E(0) #2019545
詳解 (共 6 筆)
#3799872
消防法11條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能。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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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766
法規名稱:消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1 條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1 條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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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835
第十一條第一項,「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相關罰則,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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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536
一般雲梯車僅能達十層樓高度
故十一層樓以上的防焰規格標準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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