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現行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增值稅之免徵範圍?
(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C)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D)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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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0), C(10), D(7), E(0) #395286
統計: A(2), B(30), C(10), D(7), E(0) #395286
詳解 (共 2 筆)
#536338
B選項是因為"可申請免徵"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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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666
(C)、(D)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按此,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應無上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B)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民眾可以自由選擇課稅方式,採不課徵或課徵繳稅;但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後到再移轉第三人時併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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