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 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應為憲法所不許
(B)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D)對離職公務員職業自由之限制,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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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170), C(439), D(4435), E(0) #2099258

詳解 (共 3 筆)

#3861538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公務員離職後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雖已終止,惟因其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國家為保護重要公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從而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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