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009,11.05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函釋,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發行股票,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為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8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