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共有人將共有房屋出租他人,屬於:
(A)保存行為
(B)改良行為
(C)處分行為
(D)利用行為
統計: A(11), B(8), C(560), D(894), E(0) #435724
詳解 (共 3 筆)
論共有物之管理,溫豐文老師,第135期,頁92-101 分類:台灣法學雜誌 2010/01/10 16:51
一、管理內容:
(一)保存行為:
1、保存行為指防止共有物毀損、滅失或其權利免於喪失、限制,以維持共有物現狀為目的之行為。
2、保存行為乃為維持共有物原有效用及價值之行為,不僅對全體蓈有人有利,且多屬時機迫切,須
急速為之,共有物原有之效用及價值方足於保全。故依民§820Ⅴ規定,得由各蓈有人單獨為之,
因而所支出之費用屬必要費用,得依民§822向他共有人求償。
(二)改良行為:
1、係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以增加共有物之效用或價值為目的之行為。
2、改良共有物雖屬有益,但不若保存行為之具有必要性,自不宜共有人單獨為之。依民§820ⅠⅢ
規定,除共有人有管理約定外,採多數決為之。
3、因改良行為所支出之費用得向他共有人請求分擔,但若不符民§820Ⅰ規定時,不僅不得向未同
意之共有人請求分擔,亦不得本於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三)利用行為:
1、係指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決定共有物使用收益方法之行為。
2、利用行為與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不同,前者係依民§820規定,後者應依民§818規定。
3、若共有人與第三人所訂共有物利用契約,不符民§820Ⅰ規定者,於該當事人間固屬有效,對他
共有人則不生效力。
二、管理方法之確定方式:
(一)管理約定:
依民§820Ⅰ規定,管理約定乃共有人全體以契約方式約定共有物之管理方法,實務上最常見者乃分
管契約:
1、分管契約之成立:
分管契約之成立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定之,但不能由共有人訴請法院以裁判代之。
2、分管契約之性質,通說認為係屬債權契約。
3、分管契約之效力:
(1)內部效力:
各共有人應依契約所打內容就分管部分為使用、收益及管理,但處分則非分管契約效力範圍,共
有人讓與其分管部分之所有權,仍應得共有人全體對同意。
(2)外部效力:48台上1065、釋349
A、不動產:
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民§826-1
B、動產:
共有人就共有物所為之管理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仍以受讓人於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
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具有效力,民§826Ⅱ
4、分管契約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訂有存續期限,於期限屆滿時。
(2)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終止時。
(3)共有人所分管之特定部分,因不可歸責於各共有人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收益且已不能回復者,
依民§255Ⅰ+§266Ⅰ規定,各共有人即免提供共有物特定部分予他共有人使用、收益之義務,
此時分管契約當然終止。
(4)共有物分割時,分管契約當然終止。
(二)管理決定:
係指共有人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物對管理方法。
1、管理決定之條件依民§820Ⅰ
2、管理決定之效力:
就內部效力而言,管理決定有拘束全體共有人之效力,不問共有人對管理決定是否表示同意;就
外部效力而言,與分管契約同。
3、不同意之共有人,得依民§820ⅡⅣ規定請求救濟。
(三)管理裁定:
係指法院依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方式變更共有物原定之管理方法而言,其情形有二,因管理決定
顯失公平(民§820Ⅱ)及因情勢變更致原定管理方法難以繼續(民§820Ⅲ)。至於裁定效力,與前述
管理決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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