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原告甲(中華民國籍之法人)於 2017 年之年底,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日本國之法人)
與訴外人丙(日本國之法人)之間訂有電腦訂單,準據法約定為日本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
金 60 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我國法院就甲、乙間之法
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A)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
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B)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
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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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242), C(194), D(61), E(0) #1858195
統計: A(962), B(242), C(194), D(61), E(0) #1858195
詳解 (共 3 筆)
#3360116
準物權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
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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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8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2 條
I.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
律(日本法)。
II.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
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39 條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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