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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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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法有關保留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
(B)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3 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C)因興辦公用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D)得延長保留徵收期間者,其延長期間,以5 年為限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13798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81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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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0/31)
開闢交通路線和國防設備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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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多
大三上 (2020/05/03)
土地法
(A)第213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
得為
保留徵收
。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
新設都市地域
。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214條
前條(B)
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但(C)
因舉辦
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D)
其延長期間
,以五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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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2/04)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 214 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
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
,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
第一款
或
第四款
之事業,
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
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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