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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在法院書記處,承院長之命,處理法院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係下列何者?
(A)書記處長
(B)書記官長
(C)書記處主任
(D)秘書長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林一 一 高一下 (2010/05/20)
不好意思我只學過法續,不太清楚這是那條法律規定的呢?請高手幫幫忙!
2F
Cindy Cheng 高三下 (2010/05/21)

在法組的22 38 52都可以看到喔
3F
靜怡 高三下 (2023/02/03)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 38 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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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法院書記處,承院長之命,處理法院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