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為我國人民行使參政權之重要途徑之一,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
列何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A)曾受勒戒處分已執行完畢者
(B)犯竊盜罪但受緩刑宣告者
(C)現役警察
(D)現役替代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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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923), C(1080), D(7220), E(0) #1328536
統計: A(104), B(1923), C(1080), D(7220), E(0) #1328536
詳解 (共 10 筆)
#2317579
【C】24 下列何種人員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現役軍人
(B)替代役男
(C)就讀碩士在職專班之現職公職人員
(D)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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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853
警察與在校學生未來都可參選公職,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卅五條修正案」,取消警察及警校學生不得參選的規定,同時取消在學肄業學生的參選限制,但增列替代役男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參選限制。
這一條是2005年1月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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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19
是的軍人身份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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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926
刑法:有犯罪有期以上都不行(除了緩刑)民法:沒有完全行為能力人都不行。軍人 選委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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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226
中華民國刑法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四條 (投票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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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3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A)觀察、勒戒處分之性質為保安處分之一種。按題意已執行完畢並非「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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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932
除 緩刑 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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