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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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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7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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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78673 |
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78673
年份:
108年
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8 智慧財產局經再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 2 項以上時,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倘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仍應對該附屬項之發明為進步性之判斷
(B)如獨立項之發明具有進步性,則該附屬項之發明亦具進步性
(C)應就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詳加逐項審查,並可為「部分請求項准許、部分請求項核駁」之審定
(D)倘申請人未克服或未修正不予專利之事由,則於最終審定時,仍應為全案核駁之審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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