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C)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統計: A(410), B(2347), C(206), D(1118), E(0) #1858325
詳解 (共 10 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A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
第81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C
第88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D
第92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A)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正確
不分區立委適用黨紀處分
(B)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第3項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C)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

台北市議員鍾小平和民眾鄭大平發起罷免林昶佐,領銜的鄭大平於7月19日提案,經中選會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中選會決議函請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
另一方面,曾任萬華區里長的周世雄於7月29日也向中選會提出林昶佐罷免案,目前正由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
針對罷免林昶佐案鬧雙胞,中選會表示,2個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2個提議人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的罷免案,中選會仍依法受理。
回復10F
舉例罷免林昶佐案: 提議人為黃色標記的 其餘的該選區選舉人皆可成為連署人 ,所以鄭大平和周世雄都無法成為連署的人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