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十層樓,其以上部分之樓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為五○○○平方公尺,緊急用昇降機 應設置幾座?
(A)五座
(B)二座
(C)三座
(D)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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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74), C(199), D(58), E(0) #911537

詳解 (共 2 筆)

#2584528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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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980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6 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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