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鄉長因涉嫌犯刑法之罪而經法院裁定羈押後,下列何種處理方式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A)由內政部停止其鄉長職務
(B)在原任期屆滿前,該鄉長若經釋放,得准其先行復職
(C)停職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長職務
(D)若任期屆滿前,該鄉長所犯之罪經判決確定,均應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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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059), C(105), D(365), E(0) #2065142

詳解 (共 5 筆)

#4415026

解除職位的要件之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反面解釋,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受緩刑之宣告執行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不須解除職務。 故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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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298
地治法 第78條 規定直轄市長、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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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941
選項A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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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4244
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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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420
C選項 地制法82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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