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國 104 年修正之「學校衛生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條文中將「營養
教育」改為下列何者?
(A)飲食營養教育
(B)健康飲食教育
(C)保健營養教育
(D)健康餐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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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096), C(62), D(34), E(0) #1753309
統計: A(285), B(1096), C(62), D(34), E(0) #1753309
詳解 (共 2 筆)
#4953151
https://www.doc.ncnu.edu.tw/health/attachments/category/37/學校衛生法.pdf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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