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律若規定,佛、道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規定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對宗教活動自由之限制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B)該規定與憲法第 7 條之宗教平等原則仍屬相符
(C)寺廟之財產不受憲法有關財產權規定之保障
(D)該規定未顧及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對其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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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3), B(1407), C(236), D(6874), E(0) #880407

詳解 (共 10 筆)

#1125440
針對寺廟類似大學自治概念,內部組織運作政府不得加以限制
如本題法律規定說寺廟所做的決議,都要經過該管官署許可,白話一點就是我做甚麼決定都要經過你的同意,就是管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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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807
釋字第573號: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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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91
釋字第 573 號
  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僅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及理解,亦非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其所採行之方式,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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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453
同樣的釋字,同樣關於財產,不同的考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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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50
第一題應該是說:可以用法律規範
第二題會逾越、則是因為題目中說:須呈請該管官屬許可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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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393
釋字搞的非不能以法律限制,但是題目出的限制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和法明確性= =,真是難為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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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99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顧及上開寺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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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500
如果是對所有宗教都有限制就應該沒問題了吧?
單對佛道教限制感覺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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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88
值得參考..不是直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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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991
B  38 有關宗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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