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海巡人員在臺中港外西方 2 浬登檢我國籍進港漁船(臺灣船長與船員共 4 人)時,船長不配合檢查,隨後海巡人員在該船密艙夾層查獲大陸人民幣約 110 萬元,遂將人船帶返海巡碼頭偵查,後續清查發現大部分人民幣屬偽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懲治走私條例》,由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偽造人民幣屬政府管 制進出口物品,該運送行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 下罰金
(B)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攜帶人民幣入境限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C)如有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人民幣之行為,可依《刑法》第 201 條規定,偽造者可處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者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併科罰金
(D)海巡人員可依《海岸巡防法》及《國家安全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檢查,船長的拒檢 行為依《國家安全法》,可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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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3), C(30), D(202), E(0) #3143528
統計: A(55), B(53), C(30), D(202), E(0) #3143528
詳解 (共 2 筆)
#5914476
(A) 依《懲治走私條例》,由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偽造人民幣屬政府管 制進出口物品,該運送行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 下罰金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攜帶人民幣入境限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前項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
第一項限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定之。
(C) 如有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人民幣之行為,可依《刑法》第 201 條規定,偽造者可處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者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併科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D) 海巡人員可依《海岸巡防法》及《國家安全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檢查,船長的拒檢 行為依《國家安全法》,可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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