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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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第3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第 181 條1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2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3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4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8 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於一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表決權,稱為「股東分割投票制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