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 20 歲,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下列何事項?
(A)在臺灣地區定居
(B)戶籍登記
(C)在臺灣地區經商
(D)暫時護照
統計: A(1217), B(454), C(4), D(35), E(0) #1669158
詳解 (共 10 筆)
感覺是題目有問題
單純是出題的人直接看著入移法第10條出的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在這裡這位未滿20歲的外國出生子女才是第10條所稱之無戶籍國民)
定居跟居留真的很容易就沒注意到,真的要小心= =
還好這題的答案沒有在台灣居留的選項,不然一定死一堆人.....
請問有沒有好心人"翻譯"一下題目.....
我不了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無戶籍又設有戶籍????
另外請教,關於...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第9條(申請居留之條件)
第三款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疑問點是,無戶籍國民是無戶籍,又不是無國籍,何來歸化國籍??
謝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0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我覺得是少一個字...傻眼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和有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 20 歲,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下列何事項?
這樣有比較好.......?
(以下僅供參考)
還有就是從選項推:
題目說申請對象是內政部移民署,所以
B→只能是戶政事務所辦理
C→經商跟錢有關 也不是移民署負責
D→護照是外交部的
答案是A
考試院是不是很混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