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菸害防制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違反者,依據同法第30 條..-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MoMing Lin 小二上 (2013/05/04)
行罰§19 是規定"得免處罰",並非一定不能處罰所以主管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可做適度的處罰是屬合法行程§102 既已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自不得以例外之 行程§103 ".....看完整詳解 |
31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20/09/20)
本題是行政罰,即使是顯屬輕微,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若只是一般不利之行政處分,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之意見必要,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p.s. 行政罰法的第42條中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一項第六、七、八款。 |
32F
|
33F lia tim (2021/07/05)
行政罰法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而"菸害防制法"就是行政法,所以當然有行政罰法第19條的適用阿
上面那些扯特別法普通法的人,如果你們有面授的老師能不能幫問一下釐清大家的觀念阿...
(我是覺得扯特別法普通法有點搞錯方向了)
總之...
我比較支持"不予處罰"跟"免予處罰"的區別啦:
"不予處罰"是相對人一開始就沒有違法,客觀上機關一定不罰 (例如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14歲,機關不予處罰→即是指機關"不能罰") "免予處罰"是相對人違法有罪,但按其情節可不罰,機關有裁量權 (例如行政罰法第19條→機關能罰但是不想罰或者說免除他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