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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菸害防制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違反者,依據同法第30 條,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若發現並證實有相關違法情事時,下列相關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得於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之間作成罰鍰處分
(B)依此規定,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C)主管機關若發現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 重處罰,罰鍰金額得超過新台幣3,000 元
(D)本案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較低,故無須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oMing Lin 小二上 (2013/05/04)
行罰§19 是規定"得免處罰",並非一定不能處罰所以主管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可做適度的處罰是屬合法行程§102 既已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自不得以例外之 行程§103 ".....看完整詳解
31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20/09/20)

本題是行政罰,即使是顯屬輕微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若只是一般不利之行政處分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之意見必要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p.s. 行政罰法的第42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一項第六八款

32F
河洛半線 幼兒園下 (2020/11/01)

看不懂選我...

因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可裁量權歸零

該法與行政罰法相比是特別規定屬特別法

綜上…就是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33F
lia tim (2021/07/05)
行政罰法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菸害防制法"就是行政法,所以當然有行政罰法第19條的適用
上面那些扯特別法普通法的人,如果你們有面授的老師能不能幫問一下釐清大家的觀念阿...
(我是覺得扯特別法普通法有點搞錯方向了)

總之...

我比較支持"不予處罰"跟"免予處罰"的區別啦:

"不予處罰"是相對人一開始就沒有違法,客觀上機關一定不罰

(例如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14歲,機關不予處罰→即是指機關"不能罰")


"免予處罰"是相對人違法有罪,但按其情節可不罰,機關有裁量權

(例如行政罰法第19條→機關能罰但是不想罰或者說免除他的處罰)

8 菸害防制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違反者,依據同法第30 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