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阿摩線上測驗
2F 摩埃 小一上 (2021/04/26)
(A)本條約稱「締約國」者,係指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且該條約已於其境內生效之國家 第一條(用語和範圍) 一、為本公約的目的: (1)「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國際海底管理局。 (3)「『區域』內活動」是指勘探和開發「 區域」的 資源的一切活動。 (4)「海洋環境的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 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 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 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 (5)(a) 「傾倒」是指: (一)從船隻、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 他物質... 查看完整內容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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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迷途小書僮 高二上 (2021/08/21)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 用語一、就適用本公約而言: (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乙)稱“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者,各依本義指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 (丙)稱“全權證書”者,謂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指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或完成有關條約之任何其他行為之文件; (丁)稱“保留”者,謂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