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之物之瑕疵,仍負租賃物之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僅以買賣標的物交付時存在之物的 瑕疵為限
(C)承租人於租賃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終止契約或減少租金;買受人於買 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D)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 時,承租人嗣後仍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 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0), B(239), C(96), D(547), E(0) #3093076

詳解 (共 7 筆)

#5809682

(D)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II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424 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4
0
#5788417
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
(共 2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0
#5789403
(D) 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
(共 1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867064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D) 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 時,承租人嗣後仍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 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2
0
#5788965
如果買受人在締約時已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
(共 2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439825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租賃之瑕疵擔保責任得依民法第347條準用關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文,先予說明。

民法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ㅤㅤ

(A) 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租賃:
民法第436條
前條規定(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買賣:
有關權利瑕疵之判斷時點,通說及實務採契約成立時說,即權利瑕疵須於買賣成立時已存在,因權利瑕疵擔保係自始不能之問題,而非嗣後不能之問題,若權利瑕疵於買賣成立時並未存在,而係事後發生者,則屬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
ㅤㅤ

(B) 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之物之瑕疵,仍負租賃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僅以買賣標的物交付時存在之物的瑕疵為限

租賃:

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7條第1項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買賣:
民法第354條第2項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物之瑕疵須於「危險負擔移轉時」(即交付時)已存在。
ㅤㅤ

(C) 承租人於租賃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終止契約或減少租金;買受人於買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租賃:

民法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347準用民法第359條

買賣: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ㅤㅤ

(D) 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嗣後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
ㅤㅤ
民法第347條準用民法第355條第1項

民法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買賣:
民法第355條第1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3
0
#6564041
424 不包含租賃物為動產之情形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