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之物之瑕疵,仍負租賃物之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僅以買賣標的物交付時存在之物的 瑕疵為限
(C)承租人於租賃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終止契約或減少租金;買受人於買 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D)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 時,承租人嗣後仍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 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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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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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受人在締約時已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