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第三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C)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後,利益第三人契約始生效力
(D)債務人得以其與要約人間之抗辯,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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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06), C(815), D(279), E(0) #1569051

詳解 (共 4 筆)

#2159737
269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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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錯誤的原因:269:第三人對於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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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339
第 269 條   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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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002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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