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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第三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C)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後,利益第三人契約始生效力
(D)債務人得以其與要約人間之抗辯,對抗第三人
民法
-
106 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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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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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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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erine Hsu
高三上 (2017/04/28)
269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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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tern
大二下 (2017/05/18)
第 26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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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ordicstar(98
研一上 (2017/11/06)
C選項錯誤的原因: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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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ane
高二下 (2019/06/23)
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第 270 條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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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阿摩線上測驗